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裕美
被 告 金巧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忠
被 告 林維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