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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芫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0樓之0                      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營利姦猥褻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黃馨誼)涉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1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151號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12年1月4日至113年1月3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聲請意旨固主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等語。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其是晚班櫃台人員,搜索時正和早班櫃台植紅梅交接班,瑪薩吉泰式養生館實際負責人是陳小欽,我來工作時是她面試的,扣案物品都是店家的,都不是我們的等語(見偵卷第22頁背面至、第25頁、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背面);同案被告植紅梅於偵查中亦供稱:負責人是陳小欽,扣案物品都是店家的,都不是我們的等語(見偵卷第100頁背面、第113頁至第113頁背面),難認本件有聲請意旨所指之前開供述證據,此外亦無其他證據可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自難就此諭知沒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贓款
新臺幣(下同)28,900元
2
贓款
12,350元
3
贓款
17,850元
4
贓款
20,000元
5
贓款
21,305元
6
其他一般物品(筆記本)
1本
7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休假表)
2張
8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排班報表)
4張
9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名冊)
1張
10
其他一般物品(臨檢燈遙控器)
1支
11
其他一般物品(名片)
1張
12
其他一般物品(打火機)
1支
13
其他一般物品(白板)
1個
14
其他一般物品(小米攝影機)
1支
15
其他一般物品(監視器螢幕)
1個
16
其他一般物品(滑鼠)
1支
17
其他一般物品(監視器鏡頭)
9支
18
其他一般物品(監視器主機)
1台
19
電子產品(智慧型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