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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庭禎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訴訟參與人
被害人之子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宋範翔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黃德聖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45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之弟,兩人住在彰化縣○○市○○巷000弄00號三合院建築群裡不同建物之房間,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彼此相處素來不睦。甲○○於民國113年2月7日16時許,在通往三合院主廳之穿堂末端鐵門前,基於殺人之犯意,自其隨身手提袋內取出斧頭1把(未扣案)揮擊○○之頭部14次、持該手提袋內之折疊刀1把刺○○之胸部4次,致○○受有頭部多處撕裂傷、前胸多處撕裂傷、右下肢挫傷及雙側手指損傷等傷害。經送醫後,○○於113年2月7日19時45分許因左上肺葉穿刺傷、顱骨雙側頂部骨折、顱內蜘蛛膜下腔出血及腦水腫致中樞神經性休克而死亡。
二、證據名稱:除被告甲○○於審判之自白外,另有附表所示之證據為憑,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憑採,其犯行事證明確,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又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和被害人為兄弟,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被告殺害被害人之行為,乃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殺人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並無罰則之規定,故逕依上揭刑罰規定論罪科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一切情狀:
 ㈠被告使用斧頭、折疊刀兩種工具,集中攻擊兩處要害部位即頭部、胸部,分別造成頭部、胸部多處嚴重創傷(包含顱骨開放性骨折、肺臟穿刺),被害人配戴之假牙甚至因此脫落,現場噴濺血跡斑斑,足見被告下手力道猛烈,手段兇殘,被告有行動電話,犯案後躲回其汽車內更換衣物,消極放任被害人孤立無援,在寒冬中流失生機,且依被害人傷口數目及傷勢(胸部穿刺直抵肺臟,頭皮幾無完膚甚至深可見骨),顯然是接連數次為之,可以想見被告在下手時造成被害人的痛苦甚大,被告不念及被害人為其手足,毫無憐憫,殺意甚為直接、鮮明。
 ㈡被告承認以刀刺胸,以斧擊頭等情明確,與解剖鑑定結果相符。被告於案發後為警尋獲時,經檢視身上沒有明顯外傷,沒有證據顯示曾遭他人攻擊。被害人傷勢看不出生前有激烈抵禦舉止,可能是不及防備所致。被告於偵查期間稱先持刀再持斧,於審理期間改稱先持斧再持刀,使用工具順序不明,但無論何者,均無礙於構成要件認定,而且至少可斷定:被告的兩階段攻擊行為,應該是猝然發動先階段攻擊,造成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被告無視於此,依然改持工具往另處攻擊等情屬實,亦可佐證殺意甚堅。
 ㈢被告聲稱案發時欲與被害人討論三合院空間使用及祖產分配、祖先牌位祭拜等事云云,卻不先回到住處房間,不嫌累贅,反而隨身攜帶犯案兇器,直接造訪被害人,而且犯案後逃離現場,丟棄行兇用斧頭,回到車上更衣、躲藏,難認其與被害人相談期間突起殺意而屬臨時起意。
 ㈣被告與其妻子、子女之關係,相較於被害人和參與人父子而言,顯然較不緊密,此由被告未與妻子、子女同住,長期獨住在案發地乙情,可見一斑。綜合被告及參與人歷次說法,被告和被害人在案發前至少因三合院空間使用及祖產分配、祖先牌位祭拜、親族喪禮等事,屢生衝突,長期相處不睦。被告行兇動機,應是日積月累緣由於此。被告和被害人相處不睦,其間緣由千絲萬縷,難斷是非,但這些緣由終究不脫通常生活經驗範圍,而且不是沒有緩和契機或和平排解手段,縱使手足間在現代社會並無強求兄友弟恭之理,彼此淡然如同陌生人互不侵擾,也是可行的方法,但是被告仍因生活鎖事萌生滔天殺機,犯案動機殊難令人同情。
 ㈤被告犯案時年屆70歲,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顯然不是犯罪常習之人,且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擁傳統工藝技能,並多方傳授,社會功能正常,顯見能與他人和平互動,發揮正面影響力,幾無高風險或弱勢因子,其是非判斷、做出正確抉擇的能力,自然是沒有疑義,從而具有高度的可責性。
 ㈥被告雖然一開始坦承犯行不諱,但於偵查期間一度改口主張顯然與證據不符的自我防衛,推卸責任,審理期間再度坦承殺人構成要件不諱,有效節省部分司法資源,但就犯案動機、衝突細節等說明,仍然有歸咎於被害人的傾向,欠缺反省實據,更令參與人即被害人之子當庭聽聞,難以諒解,遑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
 ㈦被告犯行在生活關係單純的三合院聚落或人際關係緊密的村落,引發恐慌,而且被害人生前與兒孫一家往來密切,被害人因本案喪命,造成親族巨大心理傷痛,被告和被害人雙方之近親成員,也勢必難以心無芥蒂泰然面對彼此,被告犯行帶來的損害極為重大,而且難以回復,亦有不容忽視的外溢效應。
 ㈧並參酌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5年;辯護人及被告表明願受有期徒刑11年;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希望被告判處無期徒刑,以免被告出監造成親族鄉里間恐慌等各方量刑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扣案之折疊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誤,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純為證物,均非違禁物品,故不宣告沒收。
六、從刑:被告雖經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考量本案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類型、行為人年齡及平均餘命等具體性質,尚無禠奪公權之必要,故不宣告褫奪公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國民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38條第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備註
1
告訴人乙○○113年2月8日警詢筆錄

2
告訴人乙○○113年2月8日偵訊筆錄

3
告訴人乙○○113年4月1日偵訊筆錄

4
證人○○113年2月8日警詢筆錄

5
相驗筆錄

6
手繪現場圖(○○繪)

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

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9
113彰檢真相○○號○○傷勢

10
解剖筆錄

11
○○死亡案相驗照片

1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1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1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15
手繪現場圖

16
巡官兼所長朱祐禎113年2月8日職務報告

17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8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

19
彰化縣警察局現場證物清單

2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

21
鳳山寺監視器影像資料

22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13/2/8找尋作案工具)

23
彰化縣東山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24
法醫參考病歷資料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醫院/診所

25
彰化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初步勘驗報告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轄內○○死亡案現場勘察影像

26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13/2/7死者照片及死者住處)

27
家庭暴力通報表

28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

29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13/2/7監視器)

30
案發地點位置圖

31
巡官兼所長朱祐禎113年5月4日職務報告

32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13/5/4高鐵下)

3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113年6月14日法醫理字第11300213510號)

3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4月24日刑生字第1136047522號)

3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6月17日刑生字第1136071537號)

36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13年2月22日彰警鑑字第900000000-1號)

37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13年2月22日彰警鑑字第900000000-2號)

38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13年2月22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號)

39
現場勘察報告(彰警鑑字第S00000000號員林分局轄內○○死亡案勘察報告)

40
刑案現場平面圖

41
彰警鑑字第S00000000號員林分局轄內○○死亡案現場勘察影像

42
折疊刀、犯案過程被告所穿衣物、使用之手提袋
提示實物
43
告訴人乙○○113年2月15日偵訊筆錄

44
全戶戶籍資料(○○)

45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46
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

47
被告之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4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延長羈押聲請書

49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

50
被害人生前照片39張

51
斗拱介紹及被告學經歷說明

52
被告社會參與獎狀、證書、感謝狀、鄉公所聘書等6紙

53
被告特展邀請函3紙

54
被告教學照片4幀

55
被告特展照片2幀

56
被告開課簡介5紙

57
112年循環工藝補助計畫證明及照片數幀

58
三立電視台用心看台灣報導影片(5分5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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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社區傳統獅藝文化彰視新聞報導影片(2分42秒)
辯護人擷取片段播放
60
媽祖婆騎著滑板車出巡影片(1分55秒)
辯護人擷取片段播放
61
漆彩畫的傳說影片(6分31秒)
辯護人擷取片段播放
62
被告甲○○113年2月8日第1次警詢筆錄

63
被告甲○○113年2月8日第2次警詢筆錄

64
被告甲○○113年3月12日偵訊筆錄

65
被告甲○○之書面陳述

66
被告甲○○113年5月30日偵訊筆錄

67
訴訟參與人即被害人之子乙○○114年4月23日審判證述
於審判期日調查量刑證據時,法院徵詢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及訴訟參與人意願(並告以拒絕證言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職權命訴訟參與人以證人身分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