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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姿潔
            方紹驊
被      告  賴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錫麒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民法官法第4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志忠、張錫麒2人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