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燿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113年度易字第13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燿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魏燿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3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至其住所),而於114年1月9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