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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燿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113年度易字第13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燿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魏燿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3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至其住所),而於114年1月9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