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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佯為其公司員工,使用被告之LINE帳號,向林淑敏誆稱被告遭收押,需款交保云云。 | 於同日持現金6萬元,搭乘計程車至臺中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交予依告訴人指示前來取款之姓名、年籍不詳人士。 | 告訴狀附表1編號9,LINE對話內容編號1(他卷第21-25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遭債權人押走,需還款始能獲釋云云。 | 於同日匯款7萬元、2萬元、1萬8,000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告訴人持林淑敏事先交付供其使用之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提領地在彰化市或臺中市不詳處所(以下均同)】。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7、18、19,LINE對話內容編號2(他卷第27-32頁)。 |
| | | 於同日匯款3萬元、2,000元、1萬8,000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21、22,LINE對話內容編號3(他卷第33-36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遭債權人押走,需還款始能獲釋云云。 | 於同日匯款3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24,LINE對話內容編號4(他卷第37-42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積欠房東之管理費需款繳清云云。 | 於同日匯款1萬4,800元至被告所指定之林敬傑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0,LINE對話內容編號6(他卷第51-52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欲處理公司「阿弟仔」之事,需要款項云云。 | 於同日匯款1萬5,000元、5,000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1、32,LINE對話內容編號7(他卷第53-54頁)。 |
| | | 於同日匯款3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3,LINE對話內容編號8(他卷第55-58頁)。 |
| | | 於同日匯款2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4,LINE對話內容編號9(他卷第59-60頁)。 |
| | | 於同日匯款1萬5,000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5,LINE對話內容編號10(他卷第61頁)。 |
| | 被告以LINE佯裝為律師,向林淑敏誆稱被告因案需款5萬元交保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6,LINE對話內容編號11(他卷第63-70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因其所委任的律師前為其代墊交保金3萬元,現律師要求其還款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7,LINE對話內容編號12(他卷第71頁)。 |
| |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38,LINE對話內容編號13(他卷第73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欲幫「阿弟仔」支付律師費1萬5,000元,暨「阿弟仔」易科罰金之費用2萬5,000元。 | 於同日匯款1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不詳帳戶,暨匯款2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林敬傑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42、43、44,LINE對話內容編號14(他卷第79-83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與「阿弟仔」被押走,需款交付對方始能獲釋云云。 | 於同日匯款2萬元至告訴人所指定之郭定辰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45,LINE對話內容編號15(他卷第85-86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與「阿弟仔」被押走,並遭強迫簽立本票,尚需款項交付對方始能獲釋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46,LINE對話內容編號16(他卷第87-89頁)。 |
| | | 於同日匯款2萬元、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林敬傑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48、49,LINE對話內容編號17(他卷第91-95頁)。 |
| | 被告佯裝為律師,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被告及「阿弟仔」因不同案件欲交保,分別需款5萬元、1萬元、2萬元云云。 | 於同日匯款5萬元、1萬元、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郭定辰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50、51、52,LINE對話內容編號18、19、20(他卷第97-102頁)。 |
| | 被告佯裝為律師,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欲收取被告之律師費云云。 | 於同日匯款5萬元至被告指定之林敬傑中信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郭定辰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53、54、55,LINE對話內容編號21、22、23(他卷第103-115頁)。 |
| | 被告佯裝為其友人,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被告因案需款交保云云。 | 於同日匯款3萬元、1萬元、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郭定辰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56、57、58,LINE對話內容編號24、25、26(他卷第117-121頁)。 |
| | 被告佯裝為其友人,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繳納1萬8,000元,即可將被告之前所繳保釋金及扣案之車輛領回云云。 | 於同日匯款1萬8,000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59,LINE對話內容編號27(他卷第123-128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弟弟」因案需款交保云云。 | 於同日匯款3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60,LINE對話內容編號28(他卷第129-132頁)。 |
| | | 於同日匯款2 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61,LINE對話內容編號29(他卷第133-136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欲前往法院取回保管現金及車輛,但需繳納法院之保管費云云。 | 於同日匯款3萬元、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郭定辰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63、64(該附表誤繕為匯款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告訴人持卡提領),LINE對話內容編號31、32(他卷第143-147頁 )。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被債權人抓到,需款始能獲釋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66(該附表誤繕為匯款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告訴人持卡提領),LINE對話內容編號33(他卷第149-151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被押到山上,尚需匯款3萬元始能獲釋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67(該附表誤繕為匯款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告訴人持卡提領),LINE對話內容編號34(他卷第153-154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須繳納醫院住院費用云云。 | 於同日匯款2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郭秀絹聯邦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69(該附表誤繕為匯款至「阿弟仔」帳戶),LINE對話內容編號35(他卷第157-159頁)。 |
| | 被告佯裝為其友人,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被告因案需款交保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70,LINE對話內容編號36(他卷第161-167頁)。 |
| | 被告佯裝為其友人,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被告仍需款交保云云。 | 於同日匯款2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郭秀絹聯邦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71,LINE對話內容編號37(他卷第169-177頁)。 |
| | 被告佯裝為其友人,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可能要被收押,需款購買看守所內日常用品云云。 | 於同日匯款7,000元、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郭秀絹聯邦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72、73,LINE對話內容編號38、39(他卷第179-182頁)。 |
| | 被告佯裝為其友人,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被告可以交保,請林淑敏匯款幫忙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74,LINE對話內容編號40(他卷第183-185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住院,需款辦理出院手續云云。 | 於同日匯款3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87,LINE對話內容編號48(他卷第211-215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積欠禮儀公司費用,需款交付對方始能獲釋云云。復佯裝為禮儀公司人員,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告訴人仍須再交付3萬元方可獲自由。 | 於同日匯款2萬元、3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88、89,LINE對話內容編號49、50(他卷第217-224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因案須繳納罰金,尚缺1萬5,000元云云。 | 於同日匯款1萬5,000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90,LINE對話內容編號51(他卷第225-231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被債主押走強迫其簽本票,須付一半款項始能獲釋云云。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91,LINE對話內容編號52(他卷第233-243頁)。 |
| | 被告佯裝為上開持有本票之債主,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再付3萬元,其即將本票交還被告云云。 | 於同日匯款1萬9,000元至被告指定之李奕璇中華郵政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92,LINE對話內容編號53(他卷第245-249頁)。 |
| |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94,LINE對話內容編號54(他卷第251-254頁)。 |
| | | | 告訴狀附表1編號96,LINE對話內容編號56(他卷第254-259頁)。 |
| | | 於同日匯款3萬元、3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06,LINE對話內容編號59(他卷第271-273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因先前幫人作保,債權人尋找上門,要求其還款3萬8,000元並將其押走,須償還上開款項始能獲釋云云。 | 先後於109年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各匯款1萬元、1萬元、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李奕璇中華郵政帳戶。另於109年3月31日,匯款1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5,000元(故就林淑敏匯入其中信銀行帳戶部分,告訴人詐得之款項為5,000元)。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08、109、110、111,LINE對話內容編號61、62、63(他卷第277-291頁)。 |
| | | 於同日匯款2萬元至林淑敏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16,LINE對話內容編號67(他卷第305-308頁)。 |
| | | 於同日匯款2萬8,000元至告訴人所指定之蔡委承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50,LINE對話內容編號68(他卷第309-311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遭人押走並簽立本票,需款交付對方始能獲釋及交還本票云云。 | 於同日匯款2萬5,000元至告訴人所指定王思權渣打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51,LINE對話內容編號69(他卷第313-323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其遭人押走,需款交付對方始能獲釋云云。 | 於同日匯款1萬3,000元至告訴人所指定之陳柏翰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53,LINE對話內容編號70(他卷第319-320頁)。 |
| | 被告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需保證金向法院領回支票云云。 | 於同日匯款4萬元、1萬4,000元至被告所指定之林軒卉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55、156,LINE對話內容編號71(他卷第321-323頁)。 |
| | 被告佯裝為律師,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被告因案需款交保云云。 | 於同日匯款5萬元、5,000元至被告所指定之李紫婕中信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57、158,LINE對話內容編號72(他卷第325-327頁 ) 。 |
| | 被告佯裝為律師,以LINE向林淑敏誆稱被告因案需款交保云云。 | 於同日匯款3萬元至被告所指定之郭文翔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告訴狀附表1編號159,LINE對話內容編號73(他卷第329-3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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