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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聖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聖元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