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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戀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美戀犯幫助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美戀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幫助實行賭博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賭博行為助長僥倖、不勞而獲之心理及投機風氣,賭者縱然偶爾賭贏獲利,但通常不會適可而止,反而貪欲更加增長,為獲取更多賭金,即投入更多金錢,但最終結果卻以賠錢收場,徒然浪費時間生命,輕者蕩產,重者傾家逃匿,妻離子散,家庭破碎,被告張美戀無償代替他人透過LINE群組下注簽賭今彩539之行為,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有悔意,兼衡被告前有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95號
  被   告 張美戀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美戀基於幫助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2月起,受LINE暱稱「鳳兒」、「江家意」等人委託,無償代替其等透過LINE群組「戀姐姐討論區」向LINE暱稱「金金金」等人下注簽賭今彩539。賭博方式係利用「臺灣今彩539」開獎之號碼對獎,賭客自01至39之39個號碼中選擇「二星」、「三星」、及「全車」之賭博方式簽賭下注,選中「二星」者可贏得53倍之彩金,選中「三星」者可得570倍之彩金,選中「全車」者可得新台幣2萬1,200元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金全數悉歸LINE暱稱「金金金」等人所有。嗣於113年5月8日7時1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張美戀位在彰化縣○○鄉○○0巷00弄00號住處搜索,扣得其下注簽賭所用之手機1支,並發現其所使用之手機內存有上開幫助簽賭之LINE對話紀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美戀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賭博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之方式供不特定人簽賭聯絡之用,經營俗稱「臺灣今彩539」賭博,供不特定之賭客下注簽賭,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查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堅決否認涉有何經營「臺灣今彩539」賭博之犯行,辯稱:伊不是組頭,伊是向LINE群組「戀姐姐討論區」內之上游組頭下注,只有幫朋友下注1、2次而已等語。參以本案警方除在被告住處內扣得其下注簽賭所用之手機1支外,並未查獲任何有關被告有經營賭博或抽頭之相關證據,是被告所辯,尚屬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而明確之證據足認被告涉有經營「臺灣今彩539」賭博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縱認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傅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