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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樹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樹平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三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㈡根據被告與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可以證明: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犯行,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承辦巡邏員警供承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等情節,可以認被告已生悔悟之心,有效節約司法資源,經裁量後,乃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不同、行為有所差異,應分論併罰之。
  ㈣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已經超過60歲,應該知道尊重他人財產權,竟為了貪圖私利,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本案被告造成之損害不高,行為手段不具有特殊性,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之框架上限,判處拘役刑,已經可以充分回應、評價不法內涵。
 ⒉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
 ⒊被告並無任何前科。
 ⒋被告已經歸還部分竊得之全部財物,且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全部損害。
 ⒌被害人於警詢表示不願意追究之意思。
 ㈤刑法第50條、第51條並未明文規定在個案中應該如何量定應執行之刑,對此,本院認為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罪責原則」及「特別預防」之考量,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將使行為人淪為「警惕世人」的工具(手段),侵害人性尊嚴(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在於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定刑的本身),不應該在量刑或定應執行刑予以考慮,而經過此一特別之量刑程序,方能充分反應各行為整體之不法內涵,進而進行充分且不過度的罪責評價,尤其是各宣告刑對於行為人的刑罰意義,也應該充分考量行為人本身的人格特性及刑罰經濟原則,過重的刑罰反而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此外,本院亦認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款量刑事由,就同一事由在定應執行之刑時予以再次評價,並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主要的理由在於兩者的制度目的不同,在決定宣告刑時,法院應該考量宣告刑之處遇是否合乎罪責原則與特別預防功能,在罪責框架基礎內決定具體刑度,但在決定應執行刑時,則是出於整體刑罰執行的考量,行為人的人格罪責,已經在各罪宣告刑累加的上限下,作為得減輕應執行之刑之事由,尤其是行為人所犯數罪的犯罪特質,總和的累加觀察,更可以充分反應行為人的主觀法敵對意思,以及法益侵害的總體威脅程度。因而斟酌本案被告所犯均屬竊盜罪,罪質同一,且犯罪時間緊接、地點同一、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犯罪手法亦屬相同,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已經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為一時失慮,才會犯下本案,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賠償全部損失,經過本案偵查及審理程序,應該會知道警惕,再犯之可能性不高,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
四、被告已經實際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將部分竊得財物歸還給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6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犯罪事實欄㈠
王樹平犯竊盜罪,處拘役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
附件犯罪事實欄㈡
王樹平犯竊盜罪,處拘役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
附件犯罪事實欄㈢
王樹平犯竊盜罪,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