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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泊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泊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之出生年份誤載為「86年」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