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由昌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