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吳品萱
被 告 張舒涵
黃世豪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0號、113年度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黃世豪雖經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因被告黃世豪就被訴對原告加重詐欺犯行,與被告張舒涵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被告張舒涵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就被告黃世豪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