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2號
第1079號
聲 請 人 張凱龍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且家中有媽媽及因中風之胞兄要照顧;又被告本案加計前案之殘刑執行完畢後,尚未滿60歲,尚有2至40年之餘命,並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張凱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