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KUSYANAH(中文名:張雅娜)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USYANAH(中文名:張雅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KUSYANAH(中文名:張雅娜)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1年8月21日繳納後,已將受刑人被告釋放乙節,有彰化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各1紙附卷可稽。茲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移送彰化地檢署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命警拘提無著,而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受刑人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各2紙、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及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各1份存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