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仲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仲雄(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9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在案,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仍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在上開已定刑部分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刑部分宣告刑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就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對本案陳述表示希望本院能秉持公平原則,給予從輕量刑之機會等語,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彰院毓刑火113聲42字第1130000627號函、送達證書、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考量受刑人上開意見,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附表編號2、3、5、10部分,係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4、6、7、8、9部分,係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毒部分犯罪手法相似,犯罪有高度重複性而獨立性低,侵害法益相同,分別於112年2月25日至112年4月16日內犯案,行為間隔時間不長;所販賣及轉讓之數量、販賣毒品所得金額與大盤毒販有別等情,衡酌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受刑人蕭仲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6日
112年2月12日
112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25、7126、7304、130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4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
日  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4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確
定 日 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36號(編號2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5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25、7126、7304、130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36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4日
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25、7126、7304、130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36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10
罪      名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25、7126、7304、130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36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