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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楊志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字第3817、38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之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而其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經查,受刑人楊志忠表明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3817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請求上訴從輕量刑等語,然該案之112年度訴字第98號案件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判決確定;受刑人表明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3816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則查無該案。而受刑人聲明異議之事由,係就判決實體內容表示不服,非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非聲明異議得以處置。故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