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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侑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侑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2月26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本件定於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