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勝
指定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
被 告 黃孟棋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温全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