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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上午10時36分前某時許,在網路上刊登不實借貸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名為「資金周轉~孫會計」與王怡萍聯繫,訛稱需支付財力證明金云云。致王怡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10日上午10時36分許,在統一龍廣門市操作ibon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 02051Z000000000、0205Z000000000。)
| 沈佳瑩幣託帳戶(綁定沈佳瑩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怡萍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0388號卷第15至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19至27頁)。 ③告訴人提供之繳費條碼、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見同卷29至32頁)。 ④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47至49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文棟,佯為網路商店客服人員,訛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將帳戶升級,每月會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李文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管振宇申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文棟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183號卷第33至35頁)。 ②台中商業銀行111年7月12日函及檢送管振宇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3至31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連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41至45頁、第53至57頁)。 ④被害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卷第47頁)。 ⑤被害人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同卷第49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13時15分,在網路刊登不實「榮安分期」公司借貸資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專員」與林泯均聯繫,訛稱須繳納保證金證明財力云云,致林泯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①111年5月23日19時13分許,在7-11寶麗門市操作ibon繳費2次
| ①5000元、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23Z000000000、020523Z000000000號) | 管振宇之幣託帳戶(綁定管振宇申辧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泯均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3030號卷第39至43頁)。 ②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5至3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45至51頁)。 ④告訴人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同卷第53至55頁)。 |
| | | ②111年5月23日19時15分許,在同上地點、方式繳費1次 | ②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23Z000000000)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19時35分許,佯為臉書賣場人員、兆豐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張哲銘,訛稱因駭客入侵系統錯誤升級高級會員,將會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張哲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管振宇申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哲銘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4108號卷第21至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卷第29頁、第33頁、第41頁)。 ③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同卷第45頁)。 ④台中商業銀行111年7月14日函及檢送管振宇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至79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21時34分許,佯為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吳國謙,訛稱因錯誤設定會員升級,需網路銀行轉帳始能解除設定云云,致吳國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 3萬8001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35001元,逕予更正。 | 管振宇申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被害人吳國謙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4108號卷第47至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卷第53頁、第61頁至65。 ③被害人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詐騙電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67至69頁)。 ④台中商業銀行111年7月14日函及檢送管振宇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至79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上午11時45分許,以簡訊通知洪翠雪中奬訊息,並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聯邦信貸」與洪翠雪聯繫,訛稱須匯款保證金始能領出中獎30萬元云云,致洪翠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20日13時4分許,在7-11中埔門市操作操作ibon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20Z000000000號、020520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証人洪翠雪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4634號卷第23至26頁)。 ②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回覆資料暨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3至1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卷第27頁)。 ④告訴人洪翠雪提供之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33頁)。 ⑤告訴人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繳費條碼擷圖(見同卷第34至40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16時許,在臉書「睏過頭-陣線聯盟」刊登貸款不實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資金周轉-李專員」與洪志芳聯繫,訛稱需繳納2萬元保證金始能放貸10萬元云云,致洪志芳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19日11時3分許,在萊爾富超商三義雙湖店操作操作ibon繳付收款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00LDZ00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志芳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㈠第37至39頁)。 ②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回覆資料暨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3至35頁、第4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卷第41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萊爾富國際(股)公司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收據)(見同卷第53頁)。 ⑤告訴人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55至81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2日14時許,在網路刊登「榮安分期」不實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專員」與林嘉慶聯繫,訛稱需提供財力證明云云,致林嘉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①111年5月23日15時20分,在7-11昕美店繳費2次
| ①5000元、5000元 (第二段條碼: 020523Z000000000、020523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嘉慶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㈠第85至9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95頁、第119至121頁)。 ③泓科公司111年6月23日回覆資料暨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97頁、131至133頁、第99至103頁)。 ④林嘉慶提供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129頁)。 ⑤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139至143頁)。 |
| | | ②111年5月23日17時2分許,在7-11昕美店繳費 | ②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23Z000000000)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寄送不實貸款簡訊予蕭薏安,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語柔」與蕭薏安聯繫,訛稱因填寫帳戶有誤,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解除遭凍結帳戶云云,致蕭薏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6月11日上午10時48分許(此為簡便格式表所載之時間) | | 沈佳瑩申設於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薏安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㈠至207至20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同卷第211至217頁、第229頁)。 ③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含不實借貸契約)(見同卷第219至225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111年10月21日函及檢送沈佳瑩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7至31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貸款網站,客服向李雅蕙訛稱須依指示匯款始能收到貸款金額云云,致李雅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沈佳瑩申設於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雅蕙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㈠第145至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卷第149至151頁、第161頁、第193至195頁)。 ③告訴人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見同卷第167頁)。 ④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169至191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111年10月21日函及檢送沈佳瑩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7至31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上午9時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靜」與樊懿禎聯繫,訛稱永豐信貸因申請貸款帳號錯誤致款項遭凍結,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樊懿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6月11日上午11時20分許(此為簡便格式表所載時間)。
| | 沈佳瑩申設於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樊懿禎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㈠第235至23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卷第239頁、第249至251頁)。 ③元大商業銀行111年10月21日函及檢送沈佳瑩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7至31頁)。 ④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㈡第5至75頁)。 ⑤告訴人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見同上卷第75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凱文」與莊鈞淋聯繫,訛稱可至「6367.tw」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莊鈞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沈佳瑩申設於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鈞淋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㈡第97至9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01至105頁、第125至127頁)。 ③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含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同上卷第133至141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111年10月21日函及檢送沈佳瑩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㈠第27至31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13時30分許,刊登不實貸款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經理」與黃心愉聯繫,訛稱因填寫貸款帳號有誤,需繳納金額始能更改云云,致黃心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14日12時32分許,在7-11慶和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14Z000000000、020514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心愉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284號卷第107至115頁)。 ②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回覆資料暨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3頁、第105頁、第75至8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119頁、第135至137頁)。 ④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129頁)。 ⑤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131至134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寄送不實貸款簡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霏霏」,與俞佳惠聯繫,訛稱因貸款流水不足需依指示轉帳對沖云云,致俞佳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沈佳瑩申設於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俞佳惠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137號卷第37至38頁)。 ②元大商業銀行111年7月26日函及檢送沈佳瑩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7至35頁)。 ③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同卷第40頁)。 ④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41至5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53頁、第59頁、第63至65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17時15分許,在臉書刊登不實貸款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佳慧」、「劉思瑤」與陳玉聖聯繫,訛稱須匯手續費始能貸款云云,致陳玉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18日16時20分許,在7-11吉春門市繳費 |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18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玉聖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679號卷第57至58頁)。 ②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0號、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回覆資料暨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5至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59頁、第79頁、第85頁)。 ④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65頁)。 ⑤詐騙集團於臉書不實廣告頁面暨其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69至77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貸款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佳汶聯繫,訛稱因輸入貸款帳戶帳號有誤,需匯款始能解鎖云云,致陳佳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11日中午12時9分許,在7-11光政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11Z000000000、020511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佳汶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3072號卷第9至12頁)。 ②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回覆資料暨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3至41頁)。 ③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4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49至53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0日寄送不實貸款簡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新專員」與林秀珍聯繫,訛稱需繳納貸款金額10%即2萬元,始能放貸云云,致林秀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6日15時58分許,在7-11靖欣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06Z000000000、020506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秀珍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7139號卷第9至14頁)。 ②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1至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15頁、第55至57頁)。 ④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43頁)。 ⑤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45至54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15時10分許,寄送不實貸款簡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專員」與謝岳廷聯繫,訛稱因信用不良造成帳號信譽異常,須繳費5萬元解除云云,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15日13時52分許,在7-11致學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15Z000000000、020515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謝岳廷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9678號卷第17至21頁)。 ②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84至105頁)。 ③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卷第119至123頁、第163頁)。 ④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127頁)。 ⑤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不實「榮安網站」資料、簡訊、榮安貸款合約、信譽不良修護保證書擷圖(見同卷第129至161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16時許,寄送不實貸款簡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周小智專員」與劉祖蕙聯繫,訛稱繳納保證金始能放款云云,致劉祖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111年5月13日上午11時28分許,在7-11龍京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13Z000000000號、020513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祖蕙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2063號卷第11至16頁)。 ②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17至21頁)。 ③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2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見同卷第57頁、第75頁)。 ⑤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19日函及檢送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81至98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日上午7時31分許,寄送不實貸款簡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昇輝聯繫,訛稱須繳費始能解除信譽異常情形云云,致林昇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繳費時間,繳付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①111年5月10日18時16分許,在7-11寶興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元 (第二段條:020510Z000000000、020510Z000000000)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昇輝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7521號卷第11至15至25頁)。 ②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45至59頁)。 ③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回覆資料及左列幣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卷第第13頁、第93至107、148至16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卷第221頁、第323至325頁)。 ⑤統一超商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同卷第237至238頁)。 ⑥超商繳費條碼(見同卷第247頁)。 ⑦告訴人提供之撥款保證書、律師公證函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同卷第257至317頁)。 |
| | | ②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7-11統客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24Z000000000、020524Z000000000) | | | |
| | | ③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52分許,在7-11統客門市繳費2次 | 5000元、 5000元 (第二段條碼:020524Z000000000、020524Z000000000)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在臉書刊徵求蝦皮網站客服人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芝筠聯繫,訛稱因抽到當用活動可以直接獲利,須依指示至GIA娛樂城操作,復因斷線及強制登出導致損失,須再提供帳戶讓學員匯款補足缺少本金云云,致廖芝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上開帳戶將其他遭詐騙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匯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沈佳瑩申設於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芝筠於警詢之證述(見南市警一偵字第1120698528號卷《下稱警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21至29頁)。 ③告訴人提供之匯款明細及存款入帳通知擷圖(見警卷第31至4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卷第51頁、第95頁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112年1月13日函檢送左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11至133頁)。 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見112年度偵字第21426號第37頁)。 |
| □玉山銀行111年9月22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27788號函送虛擬帳號相關資料(申設人為泓科公司)(見偵1679卷第31至33頁)。 □「那些年」LINE頁面、買斷幣託帳戶合同(見偵10388卷第37至45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不起訴處分書(見偵21426卷第33至35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