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健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勝吉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梁書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