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張正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