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元柏
被 告 李澄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