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蕭永寬
被 告 田中區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上列被告因紀鈺堂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紀鈺堂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44號),經原告對紀鈺堂、田中區瓦斯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所定之情形,依同條但書之規定移送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嗣原告與紀鈺堂調解成立(本院115年度斗司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原告對紀鈺堂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爰依原告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田中區瓦斯有限公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