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自訴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112年度自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三、經查:
 ㈠本案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自字11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理由係為核對筆錄,用以維護自訴人法律上之利益,且本案並無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依據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予轉拷交付主文所示法庭錄音光碟。
 ㈡惟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反,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特予於主文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