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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霖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4年2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1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宏霖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本件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民國114年8月25日聲請書附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案由、情節、罪質之同異各情刑期總和與刑罰邊際效能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中旬某日
111/7/22-111/7/23
111/09/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84、92號、112年度偵字第12737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387號、112年度偵字第15737、20005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387號、15737、2000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387號、112年度偵字第15737、20005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387號、15737、200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8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7、9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7、98號
判決日期
112/7/28
113/03/29
113/03/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第78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01
113/07/03
(撤回上訴)
113/07/03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50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6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68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1.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其中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9萬元已執畢)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08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判10次)
有期徒刑8月(判6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4/23
112/2/13-112/2/14
111/03/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誤載為113/3/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39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62、363、364、365、3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96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1號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13/10/23
113/12/13
114/03/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96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1號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10
114/02/04
114/05/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0號
1.業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17號(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38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30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3/30
111/6/18(聲請書誤載為112/2/13-112/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62、363、364、365、36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62、363、364、365、3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14/03/31
114/03/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02
114/05/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3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