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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日,假冒台灣電力公司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致電楊莉蓁,謊稱其身分遭冒用,轉接警察單位報案,假警官「陳文忠」謊稱其涉嫌洗錢案件,要求楊莉蓁與「王麗蓉」檢察官加LINE聯絡,假檢察官恐嚇楊莉蓁需財產公證以示清白,指示其申辦網路銀行,並告知帳號、密碼。待楊莉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致其帳戶內財產遭盜轉一空後,詐欺集團在113年1月9日進一步指示楊莉蓁聯繫「貸款專員」吳棕睿,嗣吳棕睿即佯裝為貸款專員與楊莉蓁聯絡,使楊莉蓁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1日,先至台中永豐銀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手續,並於同日前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將名下2處不動產抵押予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而向林冠宏貸款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900萬元匯入楊莉蓁之所有之溪州農會帳戶、另1,800 萬元以現金交付),並於113年1月17日,吳棕睿與蔡芊樂、李家榮及林冠宏等人分乘2台車前去找楊莉蓁,由吳棕睿與蔡芊樂下車將現金1800萬交付楊莉蓁,並當場扣除利息及代辦費等費用共224萬1800元。楊莉蓁取得 1,575萬 8,200 元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指派前來之車手取走款項。另匯至楊莉蓁帳戶內之款項,亦轉匯至詐欺集團指示之帳戶。 | | 11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 113年1月16日至26日 匯款3742萬5081元 (113年1月17日 面交貸款所得款項1575萬8200元 及利息等款項224萬1800元,其中面交之款項隨即遭詐欺集團指派前來之車手取走) | 第一層帳戶 賴亮成OOO-OOOOOOOOOOOOOO 李浚齊OOO-OOOOOOOOOOOO 第二層帳戶 賴亮成OOO-OOOOOOOOOOOO 吳朝成OOO-OOOOOOOOOOOO 林承哲OOO-OOOOOOOOOOOO 林澄恩OOO-OOOOOOOOOOOO 沈詠傑OOO-OOOOOOOOOOOOOO 徐于婷OOO-OOOOOOOOOOOO 第三層帳戶 賴亮成OOO-OOOOOOOOOOOOOO 楊勝澤OOO-OOOOOOOOOOOOOO 楊勝澤OOO-OOOOOOOOOOOO 李浚齊OOO-OOOOOOOOOOOOOO 第四層帳戶 盧佳和OOO-OOOOOOOOOOOOOO 廖澄洋OOO-OOOOOOOOOOOOOO (以上人員均由警方另行偵辦中) | 吳棕睿、林冠宏 蔡芊樂、邱子桓 及李家榮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按本件另有徐承佑(水房首腦、收簿上游、123層轉帳、ATM車手) 鄭貴馨(傳送詐騙簡訊) 沈詠傑(第二層人頭帳戶、收簿手-收徐于婷及李浚齊帳戶、ATM車手) 林承哲(第二層人頭帳戶、收簿手-收林澄恩帳戶、ATM車手) 賴亮成(第二、三層人頭帳戶、第四層轉帳、收簿手-收廖澄洋帳戶、ATM車手) 江宇翔(ATM車手) 劉佑豪(ATM車手) 沈旻憲(ATM車手) 林佳龍(ATM車手) 吳朝成(第二層人頭帳戶、收簿手-收盧佳和帳戶) 楊勝澤(第三層人頭帳戶、ATM車手) 李浚齊(第一、三層人頭帳戶、臨櫃車手) 曾玉萱(試卡車手-李浚齊帳戶) 徐于婷(第二層人頭帳戶) 林澄恩(第二層人頭帳戶) 盧佳和(第四層人頭帳戶) 廖澄洋(第四層人頭帳戶)等人涉案,渠等與林冠宏、蔡芊樂及邱子楦所涉罪嫌,均由警方另行偵辦中)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 借款2700萬 扣: 預扣3個月利息1,37萬7,000元 手續費81萬元 代書費5萬4,800元 總扣:2,24萬1,800元 退傭:78萬3,000元
(來源:吳棕睿工作手機群組「歐悅集團x大B」) |
|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在網路上投放不實投資詐騙廣告。嗣古乙君於112年10月13日12時14分許,於網路看見上開詐騙廣告,加入詐欺集團的LINE(暱稱「富薪時刻」及「冠軍操盤員」)後,遭慫恿投資虛擬貨幣,並於同年月17日介紹貸款專員吳棕睿予古乙君,慫恿古乙君貸款投資,古乙君與吳棕睿聯絡後,又去詢問其他貸款公司,嗣詐欺集團復於同年月28日推薦古乙君找世臣理財公司,而吳棕睿復於同年月30日主動詢問古乙君是否有要貸款,但古乙君並沒有立即答應。嗣於同年11月4日古乙君發現沒有辦法出金,始知受騙,吳棕睿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逞。 | | | LAGMAN CRISTOPHER LI OOO-OOOOOOOOOOOO TRAN VAN TRUONG OOO-OOOOOOOOOOOOOO | 吳棕睿與LINE暱稱「富薪時刻」及「冠軍操盤員」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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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提供對話截圖;詐騙集團2度提供世臣理財名片予被害人諮詢 |
|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在IG上散布有可以投資賺錢管道之不實訊息。嗣 施翊婷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暱稱「湘菱Ling」)後,對方便介紹投資虛擬貨幣USDT,施翊婷遭慫恿,陷於錯誤而儲值99萬元。嗣詐騙集團復介紹貸款專員吳棕睿給施翊婷,要求施翊婷向他貸款80萬元。嗣施翊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同年9月6日加吳棕睿LINE ID開始與吳棕睿對話,施翊婷同樣依照詐欺集團指示向吳棕睿稱「我有資金需求,在網路上看到你們評價不錯,想要詢問看看」,後續至同年16日吳棕睿都有持續詢問施翊婷要貸款相關事項。後續施翊婷諮詢朋友後驚覺遭騙而報案,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逞。 | | | TMd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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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4時50分許 ,透過HG(名稱為「c0512c_」)私訊吳敏綺,並提供LINE ID將吳敏綺拉至群組,向其誆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吳敏綺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詐欺集團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嗣吳敏綺已無力入金,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同年10月27日,傳送吳棕睿世臣理財名片擷圖給吳敏綺,並傳送好友吳棕睿給吳敏綺,及指示吳敏綺私訊吳棕睿稱「您好我在網路上看到你們的評價不錯,有資金需求可以了解看看嗎」等語,吳敏綺信以為真而與吳棕睿聯絡,然在吳棕睿謊騙伊貸款過程中,因發現吳棕睿講話很像8+9,不專業又很多語助詞,覺得不可靠,而不想向吳棕睿申貸,同時亦發現先前與其聯繫暱稱「恩恩」之人一直追問伊向吳棕睿申辦貸款進度,甚為可疑,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手。
| | | TK7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 吳棕睿與LINE暱稱「恩恩」及「Lena」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 |
|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在IG上散布限時動態佯稱操作簡單輕鬆獲利之不實訊息。曾暐婷不疑有他而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LINE暱稱「linda」即佯向曾暐婷索取個人資料,並傳送不實投資平台網址要曾暐婷下載,並慫恿其至投資網站https://trade8.kinvestcap.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暐婷遂於7月份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嗣詐欺集團並傳送世臣理財代辦吳棕睿名片給曾暐婷,指示其向世臣理財吳棕睿接洽貸款,詐欺集團匿稱「曉涵」之人並交待曾暐婷聯絡吳棕睿時要說「我是在網路上看評價服務不錯,有資金需求可以了解看看嗎」等語,嗣曾暐婷於112年7月29日聯絡吳棕睿後,吳棕睿即向曾暐婷佯稱以分期購買香奈兒包包1只之名義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比較容易核准(實際上曾暐婷並未購買包包)云云,使曾暐婷陷於錯誤,而同意向吳棕睿借款10萬元,惟扣除7%帳管費、10%手續費,曾暐婷實際上只拿到8萬3000元,且數日內詐欺集團即指派車手將款項取走。嗣詐欺集團復曾暐婷佯稱因其操作錯誤導致虧損,要恢復權限需要再付30萬元,曾暐婷始查覺受騙。 | | 112年8月11日 面交15萬元(其中10萬元係向吳棕睿借款) | TXM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 吳棕睿及LINE暱稱「linda」與「曉涵」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 |
| | | | | | | | 富裕商品貸10萬元 分42期、月付3,120、共需償還13萬1,040,吳棕睿傭金3,250 (參見吳棕睿手機群組「融資」對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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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間,在IG上散布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不實訊息。謝盈翎瀏覽訊息後,與對方聯繫,對方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使謝盈翎陷於錯誤,而於112年7月13日依詐欺集團指示與假幣商面交30萬元後以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支付至指定電子錢包帳戶。後依詐欺集團指示進行投資操作,惟詐欺集團成員對其誆稱操作錯誤需再補90萬元,並要求其聯繫世臣理財吳棕睿進行貸款補償該90萬元云云,謝盈翎不疑有他,而於112年7月13日與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向謝盈翎誆稱是代辦,在交談過程中謝盈翎發現吳棕睿竟知道渠因投資虧損需借款,驚覺受騙報案,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逞。 | | | TCY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 | 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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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提供吳棕睿予被害人諮詢貸款 |
|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7日,假冒健保署人員,向林敬喻佯稱其資料遭人盜用,並領取1筆補助金,要協助其轉介警察局報案,嗣假冒警察之成員佯稱要幫其做筆錄,並將電話轉給假冒檢察官黃士元之人,佯稱要其配合金管會調查,匯錢到指定帳戶中,使林敬喻陷於錯誤,而自112年12月7日起陸續匯款。嗣詐欺集團知悉林敬喻身上已經無錢可匯,即於同年月13日指示其聯繫世臣理財貸款專員吳棕睿,林敬喻不疑有他而與吳棕睿聯繫後,吳棕睿即佯稱協助其辦理抵押貸款,使林敬喻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8日前去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將名下1處不動產抵押貸款予給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貸款240萬元。嗣吳棕睿與蔡芊樂於同年月27日中午,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將240萬元交付林敬喻後,馬上要林敬喻清點16萬8000元代辦費給吳棕睿,另交付14萬4000元給蔡芊樂,及交付2萬8500元代書費,其餘95萬9000元現金,立即遭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取走,另剩下款項林敬喻則匯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112年12月7日1至113年1月3日匯款11筆,共423萬元 112年12月27日面交95萬9000元 購買遊戲點數70筆共42萬元 | | 吳棕睿、林冠宏 蔡芊樂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嫌。 | |
| | | | | | | | 借款240萬 扣: 三個月利息144,000 手續費168,000 代書費28,500 共340,500 退傭:129,600 (退傭為三個月利息之90%) |
| | | | | | | | 筆錄有指認詐騙集團提供世臣理財予被害人貸款、有提供對話紀錄 |
|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假冒檢察官,向李懿秀佯稱其涉及詐欺案件,由檢察官指示李懿秀面交款項5次共236萬元。後續詐團得知李懿秀還有房子,就由假冒主任檢察官之人對李懿秀謊稱有在調查「世臣理財」這家公司,指定要李懿秀拿房子去向這家公司抵押借款,使李懿秀信以為真,而主動聯繫吳棕睿欲將名下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而吳棕睿則向李懿秀誆稱「你的案件以後由我來承接」,要李懿秀以後直接找他辦理云云。嗣因李懿秀找不到土地所有權狀,假冒檢察官之人獲知後,便開始責罵李懿秀,且嚇稱要派人抓李懿秀,李懿秀因恐懼而聯絡友人求助,始知被騙,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得逞。 | | 112年10月18日至11月15日面交5次共236萬元 | |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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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提供吳棕睿予被害人諮詢貸款 |
| |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間,假冒高雄警察單位小隊長,佯稱簡麗華涉嫌犯罪,現在是詐騙人頭帳戶云云,嗣又轉接給假冒臺北地檢署黃敏昌檢察官 之成員,續對簡麗華佯稱最近偵辦老鼠會案件,被害人金流有進到簡麗華戶頭,約60幾萬元,要由簡麗華償 還云云,因簡麗華跟對方說她根本沒有錢,對方就說沒有錢就要被抓去關云云。之後詐欺集團又問簡麗華有沒有房子,並要求簡麗華申請房貸,佯稱錢下來後會送經金管會驗收,如果沒有問題就會再還給簡麗華云云。嗣 由假冒檢察官之成員指示簡麗華聯繫被告吳棕睿,而被告吳棕睿則佯稱可為其代辦抵押貸款,使簡麗華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月11日前某日,前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將名下1處不動產抵押貸款予給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嗣於同年月11日,吳棕睿告知簡麗華貸款資格已經通過,隔天就會有175萬元進入其戶頭,並於翌日15時許,吳棕睿與蔡芊藥共同駕車至桃園市八德區東勇北路295之1號統一超商門市,將370萬元交付簡麗華,並當場抽走3個月利息34萬,000元、手續費40萬2,500元及代書費3萬4,000元後。剩餘款項現金部分由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於同日15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附近,跟簡麗華面交取走,另匯至簡麗華帳戶之款項則由詐欺集團成員持簡麗華之提款卡提領殆盡。 | | 113年1月12日面交370萬及提款卡 113年1月13日至31日遭盜領48筆共215萬8000元 | | 吳棕睿、林冠宏 蔡芊樂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 |
| | | | | | | | 借款575萬 扣: 三個月345,000 手續費402,500 代書費34,000 總扣:781,500 退傭:310,500 (退傭為三個月利息之90%) |
| | | | | | | |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要求其抵押房屋貸款,並提供指定貸款管道 |
| | 吳棕睿與陳燚杋、張○○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底前某時,在IG上散布佯稱可教學投資賺錢之不實訊息。嗣紀宜娟於112年7月底某日瀏覽上開訊息後不疑有他而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LINE暱稱LINE暱稱「Belle」及「陳妮Nia」(即陳燚杋)即向曾暐婷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並傳送不實投資APP要紀宜娟下載並註冊,嗣又介紹暱稱為「Wang」之假幣商給紀宜娟,使紀宜娟誤以為真可投資獲利。嗣因紀宜娟本身資力不足,詐欺集團即慫恿其向世臣理財吳棕睿接洽貸款投資,紀宜娟不疑有他而於112年9月間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即佯稱可為其代辦 「勞保貸」及「機車貸」貸款,使其陷於錯誤,而由吳棕睿媒介其向金主借貸高利率之「勞保貸(借款25萬,112年9月8日撥款17萬9000元)」、「機車貸(借款35萬元,「代辦費5萬5000元」)」,嗣紀宜娟即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貸得之款項領出後面交給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嗣因無法出金並與對方失去聯繫,紀宜娟始知受騙。 | | | | 吳棕睿、陳燚杋(詐騙機手)、張○○(機房金主)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 |
| | | | | | | | 1.富裕機車貸35萬元,扣代辦費55,000元;分50期、月付9,625、共需償還48萬1,250元,吳棕睿傭金17,570元 (來源:吳棕睿手機群組「融資」對話紀錄) 2.歐悅勞保貸20萬元,扣代辦費21,000元;分36期、月付7,031、共需償還25萬3,116元 (來源:吳棕睿與「小孔」LINE對話紀錄) |
| | | | | | | | 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提供吳棕睿予被害人諮詢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