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 告 曾香媚
被 告 林宥均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強制戒治中)
鐘士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