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顏雅慧
被      告  嘉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甚明,準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即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且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嘉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博生醫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李世強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被訴及本院判決有罪之犯罪事實,均未含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嘉博生醫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李世強此部分起訴之事實,難認原告為本案此部分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原告就此部分起訴於法不合,應判決駁回,而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