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江怡欣律師
被 告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正閔
被 告 佑春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明泉
被 告 尚堃通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誼珍
被 告 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永朗
被 告 利榮汽車貨運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超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