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LE THI HOA(中文名:黎氏花)
訴訟代理人 武黃燕
被 告 興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楊家泓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