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莊永同
被 告 賴泊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