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世宜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本院改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行協商程序之聲請。
二、本件改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6第1項亦有明文。且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法第44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改為認罪協商程序後,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然本院認該協商合意之內容顯有不當,依上開規定,爰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改行協商程序之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行,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結,依據上開規定,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