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宗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起訴合法要件:被告吳宗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本案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自應逕行起訴。
三、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9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2年3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即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同為施用毒品罪,與上述前案之罪質相同,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自前案執行紀錄記取教訓,且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倘予以加重最低本刑將導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且經檢察官聲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故爰就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前經執行觀察、勒戒於110年4月15日釋放後,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施以戒毒處遇之苦心。惟衡酌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警詢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9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2年3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猶不思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0月14日12時許,在位於彰化縣00鎮00路一帶某處工地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吳宗翰為應受尿液採驗人而為警通知到案採集尿液送驗,經警於112年10月17日20時34分許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宗翰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00000)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原樣編號:000000000000)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請依刑法第47條法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粘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