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34號
聲  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吳芳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芳容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未成年子女在越南,待被告辦理相關文件後,寄給越南家人,讓其子女可以回台,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又本件雖經本院審理終結,但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然被告坦承犯行,本案亦已審理終結,應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