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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庭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庭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温庭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9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