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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偉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