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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韋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韋萱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