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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琮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琮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琮釩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合計刑期共有期徒刑9年2月,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6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