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原 告 黃珮婕
被 告 許雪麗 住○○市○○區○○路000號0樓被 嘉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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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刑事案件被告李世強等所涉詐欺部分固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然原告聲請移送管轄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