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000
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關 係 人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大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0日緊急安置於彰濱秀傳醫院,然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屬於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其補正,惟逾期迄未補正,故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