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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志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雲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複代理人    許進富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即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件停止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