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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正上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珠 
被  上訴人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聖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正上儀器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86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並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13,000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5,329,800元以及上訴人反訴請求8,213,000元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13,542,8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196,86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96,86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