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楊美惠
楊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銀昌、淂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1,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