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宇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勤榮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7,000元(即被上訴人起訴訴記載回復原狀費用882,000元+租金655,000元),上訴人敗訴部分訴標的價額及金額為1,380,690元(882,000元+租金49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