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如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貫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