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思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紅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