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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永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被上訴人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