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黃清和(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瑶儐(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 號
黃玉卿(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琴(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美(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街000號三 樓
黃振龍(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振樟(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靜如(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清和、黃瑶儐、黃玉卿、黃玉琴、黃麗美、黃振龍、黃振樟、黃靜如為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金德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主文所示,有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黃金德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