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抗 告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駁回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