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3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